1.1 本合約自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並取代先前達成的所有協議,所有條款以本合約為準。
2.1 本合約為按需求性質的服務協議,僅在有需要時生效,並不構成任何固定或長期的工作安排。
2.2 明家居家護理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稱「公司」)將根據承包商提供的偏好,通過WhatsApp或電話分配工作。
2.3 公司不承諾每月提供最低工作時數或其他穩定的工作安排。
3.1 承包商有權自由選擇是否接受公司分配的工作,無需承擔接受工作的義務。
3.2 承包商應主動告知其可用時間的任何變動,以便公司進行適當的工作安排。
4.1 承包商確認與公司合作接取的任何工作,均不會與其先前或現有與其他雇主或機構的合約義務產生衝突。
5.1 承包商確認其擁有有效的執業證書,並被授權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合法工作及執業。
5.2 公司有權在必要時將承包商的執業證書及相關證件向客戶披露,以作核實用途。
6.1 承包商作為獨立承包人(自僱人士),須購買並持有有效的個人責任保險及個人意外保險。
6.2 承包商須保障公司及其客戶免受因其執行任務而直接或間接引起的所有行動、索賠、要求、投訴及費用。
7.1 工資結算日為每月最後一天,並於次月7號以自動轉賬形式發放至承包商指定之銀行賬戶。
7.2 承包商如需以支票形式收款,須提前通知公司並預約取票時間。取消支票並重新發出新支票,將收取港幣100元行政費。
7.3 承包商如有任何資料變動,須及時通知公司,以免影響工資發放。
8.1 公司將提供制服及醫療護理人員證,承包商須於每次服務客戶時穿戴。
8.2 公司將於承包商第一期工資中扣除港幣100元作為制服及員工證的押金。合約終止時,承包商須歸還制服及醫療護理人員證以退回押金。
8.3 如有損壞或遺失,補領費用為港幣100元(制服80元,醫療護理人員證20元)。
8.4 陪診員可免押金獲贈制服及醫療護理人員證。如有損壞或遺失,補領費用同樣為港幣100元。
9.1 承包商須履行自僱人士的稅務責任,並提供真實準確的個人資料以進行稅務申報。
9.2 如承包商於某課稅年度的收入超過應課稅限額,須填妥報稅單並申報其年度總收入。
9.3 承包商確認,申報個人稅項的責任完全由其自行承擔,與公司無關。
10.1 承包商須保護客戶健康信息的保密性,不得未經授權訪問、討論、披露、傳輸、更改或破壞客戶信息。
10.2 所有客戶的健康信息,包括紙質、口頭或電子數據,均應保密,不得與未參與護理的人員討論。
11.1 承包商在履行職責期間或之後,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或使用公司或其交易對象的機密信息,包括但不限於業務方法、財務事務、管理計劃及其他專有信息。
12.1 承包商不得挖角或接洽公司的客戶、供應商或其他合作方,亦不得在本合約終止前與上述對象建立其他合作關係。
12.2 如違反此規定,公司有權採取法律行動,並追討相關損失。
13.1 承包商如接受公司介紹的客戶或機構的直接或間接聘用,須事先通知公司並獲得書面批准。
13.2 如未經批准,承包商須賠償公司因此引致的所有損失。
14.1 本合約不構成公司與承包商之間的僱主與僱員關係。
14.2 一切有關稅務、強積金、年假、病假及長期服務金的責任均由承包商自行承擔。
14.3 本合約取代公司與承包商之間的所有先前協議,並構成雙方的完整協議。
1.1 護理人員須於上班及下班時主動通知客戶,以確保工作流程順暢。
2.1 護理人員必須準時到達工作地點。如因緊急情況未能準時,須立即通知公司及客戶。
2.2 遲到或早退可能導致當日薪金被扣除。
3.1 護理人員需自行安排膳食,且不得擅自離崗。離崗前須通知公司及客戶。
4.1 護理人員當值時必須穿著公司提供的制服並佩戴工作證,以保持專業形象。
5.1 護理人員須保持專業操守,並避免以下行為:
5.2 護理人員不得討論或透露病人資料及私隱,並應時刻維護客戶的健康資訊保密性。
6.1 如病人不幸逝世或發生其他緊急情況(如送院),護理人員須:
7.1 護理人員須確保與下一更護理人員完成交接後方可離開,以確保工作連續性。
8.1 如有超時工作,護理人員須於24小時內通知公司,否則公司記錄將作為薪金發放的最終依據。
9.1 護理人員可能於裝有閉路電視或攝錄設備的服務地點工作,並須遵守相關規定。
10.1 如需請假,護理人員須提前三個工作天通知公司。
10.2 已預約的工作不得自行取消。如遇特殊情況,須立即通知公司。
10.3 無合理原因取消工作者,將支付以下費用:
11.1 護理人員如需病假,須於上班前六小時通知公司並提交醫生簽發的病假證明書。
11.2 未能及時通知及提交證明者,將視作自行取消工作,並需支付服務當日的工資作為賠償金額。
12.1 護理人員於以下時段提供服務,可享每程港幣100元特殊交通津貼:
12.2 護理人員於以下情況工作,將獲雙倍薪金:
12.3 如需於惡劣天氣期間上下班,經公司及客戶同意,可獲港幣200元交通津貼。
13.1 護理人員須清楚了解自身的工作範圍,並不得超越專業資格的限制。
13.2 除註冊及登記護士外,其他護理人員不得為病人進行肌肉注射。
13.3 如有特別要求,護理人員須提前聯絡公司。
14.1 如收到客戶投訴,公司將調查事件並記錄相關情況。
14.2 若投訴屬實且達三次,公司將不再為該護理人員介紹工作。
14.3 嚴重投訴可能會向香港社會福利署或香港護士管理局報告。
14.4 如投訴屬實,客戶有權不支付相關費用,護理人員亦無法獲發薪金。
15.1 護理人員不得接受客戶的任何禮物、金錢或其他利益。
15.2 如發現有利益衝突,護理人員須立即向公司報告。
16.1 護理人員須於辦公時間內(星期一至六:上午9:00至下午6:00)報更或更改工作時間。
16.2 護理人員不得私自更改更期或找人接替工作。如需變更,須提前通知公司並獲批。
17.1 如有任何糾紛或爭議,公司擁有最終決定權。